滁州学院校园网络管理办法(修订)(校政〔2023〕86号)

文章作者: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时间:2024-01-02浏览:6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网络使用与管理,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络包括校园有线网络和校园无线网络。校园有线网络包括教学办公子网、学生公寓子网和教工公寓子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校园网络用户,包括教职工、学生及临时用户。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校园网络建设与管理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以下简称“信息处”)全面负责校园网络建设、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具体包括:

1.校园网络建设规划与方案的制定、论证及实施;

2.数据中心机房及配套基础设施与环境的建设与管理;

3.校园内各楼宇弱电间及弱电管井中的校园网络相关弱电线缆、网络设备建设和管理;

4.校园网络互联网出口以及互联网接入、IP地址及域名管理;

5.校园内运营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审核,涉及弱电间等区域建设过程监督等;

6.校园网络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咨询、培训及用户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建筑范围内校园网络设备及设施的物理、用电等安全,如遇故障应及时向信息处报修。

第三章 网络建设管理

第七条 按照学校统一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校园有线及无线网络建设项目应向信息处申报,根据学校预算及相关管理办法及程序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校内新建楼宇等建筑的网络建设,由后勤部门纳入楼宇基建项目并收集用户单位网络使用需求,信息处负责网络方案设计与建设。二级单位在原有建筑中新建实验室、数字教室、办公室等需同步开通网络的,应在整体方案设计阶段向信息处征求网络建设意见,并将网络建设内容纳入项目统一采购。

第九条 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架设无线接入点等设备,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假冒学校无线网络的SSID,以免造成无线通信设备间互相干扰。

第四章 网络运行管理

第十条 校园网络的弱电线缆、网络设备等网络设施,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和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位置、形态和性能。如果损毁,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校园网络运行管理由信息处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非法方式登录校园网络各网络设备。

第十二条 接入校园网络的计算机机房(如电子阅览室、实验室、教学机房等)内部的网络设备运行管理由各二级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校园网络的互联网接入由信息处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租用互联网出口接入互联网,不得利用校园网络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十四条 校园网络上网实行实名认证制。所有用户使用学校统一分配的上网账号或IP地址接入校园网络,严禁借给他人使用。

第五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信息处全面执行国家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对校园网络设备和系统开展常态化安全监控管理,降低网络安全风险。

第十六条 校园网络用户使用校园网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干扰其他用户正常上网、损坏网络基础设施,不得入侵未经授权的信息系统、复制篡改信息系统数据、恶意攻击网络设备,不得在校园网络中私设服务器等。

第十七条 校园网络用户应遵守国家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规定,按照“上网不涉密,涉密

上网”的原则,不得在连接校园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或其他各类有害信息。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入网单位和个人,信息处将采取警告、停止网络连接、取消上网资格等措施。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校园网络用户有义务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信息安全监督检查,有义务配合为防范重大安全威胁而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滁州学院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管理暂行规定》《滁州学院校园网络管理规定》(校政办〔201711号)同时废止。


终审人: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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