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信息化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修订)(校政〔2023〕86号)

文章作者: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时间:2024-01-02浏览:9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先进、树立榜样,全面落实学校信息化办学定位,促进学校信息化水平持续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涉及信息化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上级部门对省属高校信息化工作考核指标相衔接,与学校信息化办学定位的内涵相呼应;

(二)突出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重点,有效引导各二级单位弥补信息化工作短板,提高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三)坚持以考促改、持续改进的原则,每年根据工作实际,设置具体考核指标及权重分配;

(四)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反映各单位信息化现状,做到考核办法公开,考核过程透明,考核结果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是信息化工作考核评价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学校各类信息化考核评价工作,对考核结果进行审定。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为具体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信息化考核评价工作,包括考核指标拟定、考核数据收集与统计、考核结果数据上报。

第三章 考核评价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考核评价对象。包括校内各二级单位及个人两类。个人指二级单位从事信息化工作的负责人、信息员以及积极运用信息技术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的教学人员。

第六条考核评价内容

(一)二级单位信息化工作考核内容

1.工作机制。有明确的信息化工作负责人和信息员,并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学校的信息化相关制度,根据学校部署做好本单位的信息化相关工作;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信息化培训及活动;信息化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措施、有成效。

2.业务系统建设。网站建设和管理规范;牵头建设的业务系统建设周期合理,业务支撑度高,用户体验好,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一致性高;无“僵尸”系统或网站。

3.信息化应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信息应用、网络安全培训,本单位师生积极使用学校相关信息服务;积极利用信息技术规范管理、改进服务,用户满意度高。信息化育人教育管理服务成绩显著;能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赋能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较好的创新示范作用。

4.网络与信息安全。按照《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以及上级部门、学校网络安全相关管理规定做好本单位相关工作,本单位师生无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按照要求开展信息系统(网站)网络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发生安全事件时能及时主动进行处置。

(二)“信息化工作先进单位”评选

以“二级单位信息化工作考核”指标得分为依据,得分排名前20%的二级单位可评为年度先进单位。

(三)“信息化工作先进个人”评选

本校在岗在职的教职工均可参加评选,每个单位推荐1-2人参与评选,需满足以下评选条件之一:

 ⑴作为二级单位的信息化工作负责人,积极推进本单位牵头的信息化应用,在信息化统筹协调、工作规划、日常运行管理等工作中表现突出,全年无网络安全事故。

 ⑵作为二级单位的信息员,积极参加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组织的会议及培训活动,认真完成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各项工作,本单位信息化工作成效显著、全年无网络安全事故。

 ⑶作为教师,具有较高的信息素养,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赋能教育教学及科研创新等工作,成效显著,并取得较大影响。

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将根据上级部门信息化考核与评价要求及学校实际,定期修订评价指标体系,保证体系的针对性和可衡量性。

第四章 考核程序及结果应用

第八条 考核评价工作流程如下:

(一)每年开展二级单位信息化考核工作,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依据考核内容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并作相应计算得出,考核结果纳入学校综合考核;

(二)滁州学院“信息化工作先进单位”和“信息化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根据需要开展。各二级单位信息化工作考核结果直接作为“滁州学院信息化工作先进单位”评比依据;“信息化工作先进个人”评选,遵循自愿申报方式,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统一报送至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结果经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会议审批后,在学校官方媒体公布并给予相应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滁州学院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评比办法》(校政〔201945号)同时废止。

终审人: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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