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关于印发“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校政〔2021〕80号)

文章作者:时间:2021-12-29浏览:357

滁州学院关于印发“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等两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校政〔2021〕80号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滁州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滁州学院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学院

2021年12月29日



滁州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一卡通系统的使用,加强对校园一卡通设备和资金等的管理,充分发挥校园一卡通系统在消费、缴费、资金结算和身份识别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利益和校园学习、工作、生活秩序,提高我校信息化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机构。“校园一卡通”系统建设工作小组负责一卡通系统的各项建设工作,工作小组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以下简称“后勤处”)、财务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人事处、学生处、教务处、审计处、资产处、图书馆的相关负责人组成,组长由信息中心负责人担任。学校各单位协作完成一卡通系统各项管理工作,保证一卡通系统发挥应有作用。

第三条 “滁州学院校园卡”(以下简称“校园卡”)包括实体校园卡和虚拟校园卡,虚拟校园卡是实体校园卡的另一种介质,在功能上与实体校园卡基本一致,两者均具有身份识别、校内消费等功能。正式卡持卡人下载掌上蔚园APP,通过手机使用虚拟卡功能。

第一章  校园卡的办理

第四条 校园卡按使用周期分为正式卡和临时卡两种,其中正式卡包括教工卡和学生卡。教工卡使用对象为在岗教职工(含在编、人事代理、校合同制聘用等各类在岗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学生卡使用对象为各类全日制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研究生(含联合培养研究生)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来校学习的学生。临时卡的使用对象为校外读者、学校引进的校内商户工作人员、经学校批准的短期来校人员、在岗教职工家属、临时来校工作人员。

第五条 除上述第四条列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原则上不予办理校园卡。如确需办理,需经信息化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至信息中心办理信息录入。

第六条 身份审核。各类人员办理校园卡由各二级单位按职责范围,遵循“谁用工、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身份审核。

(一)教工卡持卡人的身份由人事处负责审核。

(二)学生卡使用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身份由教务处负责审核;使用对象为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研究生(含联合培养研究生)、符合学校规定的来校学习者的身份均由二级单位负责审核。

(三)临时卡的持卡人身份由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部门负责审核。

第七条 校园卡的办理。正式卡用户办理实体卡后,同时开通虚拟卡功能。临时卡人员只办理实体卡,原则上不开通虚拟卡功能。

(一)正式卡的办理

正式卡包括教工卡和学生卡。

 1. 教工卡:学校录用的新进教师,凭人事处介绍信至信息中心办理信息录入后至校园卡服务点取卡。

 2. 学生卡:学校统一为新生制作学生卡,新生报到时凭有效证件至迎新点领取;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研究生(含联合培养研究生)、符合学校规定来校学习者凭二级单位开具的学籍证明,至信息中心办理信息录入后至校园卡服务点取卡。

(二)临时卡的办理

 1.校外读者:由图书馆在岗教职工通过综合服务门户(掌上蔚园APP)提交办理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持卡人身份证照、工作单位证明等信息。

 2.学校引进的校内商户工作人员:由校内商户管理部门通过综合服务门户(掌上蔚园APP)提交办理申请,申请时需上传持卡人身份证照、企业用工证明、所在企业与校方签订的合同证书等信息,原则上每个商户最多办理三张临时卡。

 3.短期来校人员:此类人员指短期来校培训人员、短期来校工作人员(如军训教官、来校工作组)等,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申请时由归口管理部门通过综合服务门户(掌上蔚园APP)提交办理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学校批复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同意后,至信息中心领取校园卡。离校前,由申请单位将校园卡收齐并归还至信息中心,如有丢失或损坏,申请单位需自费补齐后归还。

 4.教职工家属:由在校教职工通过综合服务门户(掌上蔚园APP)提交办理申请,家属应为三代内直系亲属,申请时需上传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等信息,原则上每位教职工最多办理两张家属临时卡。

 5.临时来校工作人员:各部自行聘用的工作人员,包括兼职教师、劳务派人员、校企合作人员等,由用人单位提供与聘用人员的合作关系等证明材料,并缴纳办卡工本费。

第八条 校园卡工本费。正式卡首次办理不收取费用,临时卡工本费由办卡人自行承担;因卡片丢失、损坏及身份信息变动需要补卡、换卡时均须缴纳工本费。补卡的工本费与最近一次采购的校园卡中标价一致,所收取的校园卡工本费用于校园卡与耗材购置。

第九条 校园卡有效期。校园卡有效期即使用期限,信息中心根据校园卡类型对使用期限进行设置。

(一)教工卡有效期默认至离职,否则至持卡人离世;

(二)学生卡有效期与学制年限相同。本校本科生若考取本校研究生,可凭录取通知书至信息中心办理有效期延长事宜,延长期限与学制一致;若毕业后留校工作,可凭工作证明至信息中心办理有效期延长,延长期限与合同期限一致。

(三)教职工家属临时卡有效期与教职工本人教工卡有效期一致。

 (四)其他临时卡有效期与聘用合同期限或有效访问期限或培训时间相同。

第十条 校园卡延期。校园卡超过使用期限仍需继续使用时,需要办理校园卡延期手续。

(一)全日制在校生有延期毕业、因病休学、当兵退伍等情况的,凭教务处的学籍证明或学校批准的相关文件办理延期,延期时长与证明材料或文件一致。

(二)临时卡延期,按第七条规定进行再次申请。

第十一条 校园卡用户注销。各类人员离开学校,包括教职工离职、学生毕业离校以及中途退学、临时卡到期等,须办理校园卡用户注销手续。

(一)离职教职工应消费完账户余额,凭离职办理单至信息中心办理销户。攻读非定向博士学位的教师,在与学校签订返校协议后,一卡通账号正常使用。攻读定向博士学位的教师,一卡通账号正常使用。

(二)教职工离世后,人事处将离世教职工姓名和工号信息提供至信息中心进行人员信息注销。注销后,校园卡各项功能停止。

(三)学生毕业离校后,信息中心根据学生处提供的毕业学生名单,对毕业生账户进行冻结,并协助校园卡服务点集中办理退费手续;退费完成后,信息中心将在数据备份后对已毕业学生进行销户。

(四)临时卡用户需在到期之前,自行处理卡内余额,代办人至信息中心办理销户手续。

(五)未报到新生的校园卡由相关学院于报到结束后一个月内送回至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将统一进行销户处理。

第二章  校园卡的使用

第十二条 校园卡主要功能

(一)校内个人身份证件。在校内遇到二级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核实个人身份时,可以作为身份证明使用。

(二)校内电子证件。可以用于考勤、会议签到、门禁识别和图书借阅等。

(三)电子钱包。可以在校内食堂、浴室、商店等具有扣费功能的读卡器上完成交易支付活动。

第十三条 校园卡权限。校园卡基本权限为校内消费,其他权限按正式卡与临时卡设定。具体权限由与一卡通系统对接的业务系统根据自身的管理需要设定不同的使用权限。

第十四条 校园卡充值。实体校园卡和虚拟校园卡对应同一个账户,校园卡充值可通过以下方式:

(一)携带现金至校园卡服务点充值;

(二)登录学校综合服务门户(掌上蔚园APP),进入“校园卡服务中心”充值。该充值方式仅限正式卡人员使用,充值前需自行将校园卡与学校统一发放的合作银行卡绑定,每次充值操作的限额为人民币500元。

第十五条 校园卡的挂失和解挂。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好校园卡,若校园卡遗失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挂失或解挂:

(一)自行至校园卡自助设备终端进行自助挂失或解挂;

(二)持有效证件到校园卡服务点办理挂失或解挂手续;

(三)登录学校综合服务门户(掌上蔚园APP),进入“校园卡服务中心”进行挂失或解挂。

因未及时挂失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校园卡系统原则上不允许透支,如因技术等原因造成透支,校园卡服务点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校园卡的使用。持卡人需在清偿透支款项后,才可恢复校园卡使用。

第十七条 随着技术的发展,系统未来将支持第三方支付方式,即使用第三方付款码进行支付,使用时需遵守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使用协议。学校保留对第三方支付方式随时进行调整和设定限制的权利。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前需修改初始密码。如初始密码遗忘,持卡人可凭校园卡、有效身份证件至校园卡服务点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 为保障持卡人的资金安全,使用校园卡单笔消费额超过50元人民币时必须输入密码;每天的累积消费额超过50元人民币时必须输入密码。此额度后期学校将更加实际情况进行更改。

第二十条 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相关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没收、冻结或注销等操作,且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师生在校内各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时,任何部门或持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校园卡作为抵押或者质押,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纠纷、侵权使用等责任由扣押部门和个人承担。

第三章  校园一卡通设备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用户应爱护校园一卡通系统各类设备,开展业务的部门负责所在辖区的一卡通终端设备的安装审核、收费、管理和维护,服务器、线路由信息中心负责维护。

第二十三条 校园商户原则上必须安装一卡通终端设备,由后勤处统一办理。商户在使用终端设备之前,学校收取设备使用押金(含在门面押金中),经营期满后退还设备。若退还时设备无故障且能正常使用的,押金退还商户;退还时设备损坏的,依据终端设备价格扣除相应押金作为赔偿。

第二十四条 商户必须按学校管理规定使用一卡通系统设施,缴纳相应的管理使用费,并与财务处进行账务清算核查。商户的收费回款由财务处统一结算管理。为确保账目结算的准确性,商户应定期对其所用的收费终端机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数据实时上传;如出现故障,需及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一卡通系统后台账务查看权限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后勤处、财务处、信息中心等,应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保守商户电子账务秘密。

第四章  部门分工

第二十六条 后勤处负责校园卡服务点管理工作。校园卡服务点负责新进教职工与临时卡制卡、补办、解挂、现金充值、自助终端设备管理与维护等卡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一卡通系统资金结算、转账异常的处理以及与合作银行的相关业务对接等。

第二十八条 信息中心负责校园卡及耗材采购、新生卡制作、办卡人员的信息录入,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在新生录取结束后一周内将包含学生姓名、学号、学院及专业等数据及时共享至校数据中心。招生部门在发放新生入学须知时,应根据信息中心提供的相应材料对校园卡的使用作必要介绍。

第三十条 人事处需向信息中心提供新进教职工姓名、工号、部门等身份信息,若有更改,需向信息中心提供纸质说明。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与学生身份信息发生变动时,数据的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信息,并共享至学校主数据平台。

第三十二条 一卡通系统若有新功能建设或系统更改,后勤处负责开展面向商户的使用培训,财务处负责金融方面培训,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方面培训,二级单位须积极参与培训。

第五章 警示性条款

第三十三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上交,如不上交,反而进行消费或认证,造成持卡人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一经查实,信息中心有权冻结该校园卡并向学校报告进行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严禁涂画、分拆、损毁校园卡;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严禁窃取、篡改、破解卡内数据或密码。此类行为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交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凡破坏一卡通系统和设备,擅自转租、转借、拆装、迁移终端设备和改变线路或人为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系统运行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校园一卡通”系统建设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终审人:陈晶晶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