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校园网网站管理暂行规定
校政办〔2017〕11号
《滁州学院校园网网站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7年11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滁州学院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网网站管理、规范信息发布程序、明确二级学院职责、增强信息发布单位的主体意识、保证网站安全及可靠的运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利用学校资源建设的各类网站,网站主体为校内本校单位或师生个人,且网站数据存储并发布于校内。
第三条 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校园网及各单位网站和网页信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协调事务,监督职能部门执行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信息技术与网络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对二级域名和链接在校园网上的学院网站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申请建立网站采取报批备案制度,申请建立单位应向信息中心办理网站登记注册手续。注册时,应明确网站基本信息、网站管理员、以及是否提供电子公告服务(包括留言板和聊天室等)等。对于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站,应通过网站要记录必要的用户信息,并在显著的位置提示用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电子公告信息采用审核后显示等方式。
第六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校内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的网络责任人,负责网站栏目和内容的审核,未经审核的内容不得发布。根据需要,可设置网站信息员,负责网站内容更新和电子公告管理。在本单位网站发布校级新闻或通知应引用学校网站中已发布的内容;慎重发布敏感信息,如涉及个人隐私等内容;不发布可能涉及侵犯版权的内容(如论文、软件、音乐等),如确有必要,应做必要的免责申明;发现有害信息应立即予以删除,并及时采取备案、上报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等措施。
第七条 校园网主页的栏目由校办公室和宣传部共同确定;学院概况栏目由校办公室和宣传部提供内容;“蔚园新闻”栏目由宣传部负责内容的发布;“公告通知”栏目内容由校办审核发布,内容由校办发布或来源于各学院向学校公告通知推荐的文章;“教科研信息栏目”由教务处和科技处管理。“校务公开”栏目由校办公室负责维护。其他栏目由栏目涉及相关单位提供内容。
第八条 不得利用校内网站刊登如下新闻、信息和言论: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本校校规、校纪的;
2.妨碍宗教信仰自由、宣扬种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3.含有暴力、色情、迷信、恐怖或者教唆犯罪内容的;
4.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危害学校团结和稳定的;
5.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6.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7.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8.其它有损公众利益和公共道德的内容。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有关信息,造成负面影响的,学校将追究网站办单位负责人及信息员的相关责任;违反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2008〕9号文件同时废止。
校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11月29日